近来,随着国内证券市场逐渐回暖,投资者的信心逐步恢复,一些不法机构和个人乘机编造虚假信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兜售所谓“原始股”、“将在海外上市的股票”等,诱骗群众购买。此类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活动(以下简称“非法证券活动”)在部分地区有所抬头。据举报,相当部分涉嫌非法发行股票的企业来自陕西、四川、黑龙江等地,且有向全国蔓延之势。这些行为导致投资者不断上当受骗,涉嫌金融诈骗,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非法证券活动是证券监管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特作如下提示:
一、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受法律保护。《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违反规定的,属于《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变相公开发行行为,如数额巨大,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罪。 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投资者一定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这种所谓的“原始股”、“将在海外上市的股票”等完全是骗局。
二、投资者应到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根据《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
三、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委托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违反规定的,属于《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如情节严重,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目前,非法中介机构主要有三类:一是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未经批准非法买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证券;二是所谓外国资本公司或集团公司驻中国办事处,以给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上市服务为名,未经批准从事未上市公司证券买卖;三是一些地方的“产权交易所”、“产权托管中心”违规从事证券业务。投资者不要通过此类中介机构买卖证券。
四、投资者遇到类似非法证券活动即可向中国证监会驻各地派出机构进行咨询、举报。投资者应提高对非法证券活动的识别判断能力,务必注意风险,在遇到类似非法证券活动时,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驻当地的派出机构进行咨询或举报,自觉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不被虚假宣传所迷惑,不参与非法证券活动,避免上当受骗,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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